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CCGF 213.6-2008)
核心提示: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規范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牽引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等。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復檢。
1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規范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牽引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等。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復檢。
2產品分類
2.1產品分類及代碼
電動車動力電池分為:牽引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
3術語和定義
按照GB/T2900.11標準規定。
符號:
C2——2小時率額定容量(Ah)
I2——2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2/2(A)
C3——3小時率額定容量(Ah)
I3——3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3/3(A)
C5——5小時率額定容量(Ah)
I5——5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5/5(A)
4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T7403.1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GB/T18332.1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GB/T18332.2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JB/T10262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
GB/T2900.11蓄電池名詞術語
國家質檢總局第13號令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抽樣
6.1抽樣方法、基數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
在企業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要求即可。
6.2抽樣數量
6.2.1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抽樣數量:8只(盡量按組抽):其中6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2.2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抽樣數量:7只:其中5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2.3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抽樣數量:8只:其中6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2.4牽引用鉛酸蓄電池抽樣數量:6只,其中4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3樣品處置
6.3.1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6.3.2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查驗封條是否完好,包裝是否損壞,發現包裝破損,應及時確認樣品損壞情況。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電動食品加工器具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7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A類——極重要質量項目,B類——較重要質量項目。
7.2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和標識質量檢驗項目
項目1、2為標識質量檢驗項目,其他為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
7.3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3.1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7.3.2若企業標準或合同中缺少相關推薦性標準規定的重要檢驗項目,應按照推薦性標準規定檢驗該項目。
7.3.3規格型號的判定方法。電動車動力電池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方法標識唯一的產品規格型號,不應有其他可能造成型號混亂或誤解的標識出現,否則均應判為不合格。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均按企業明示的容量值以2小時率進行考核。
7.3.4對于標準或其它檢驗依據中對于檢測項目的次序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按照次序進行檢驗。
7.3.5在任何一個項目的檢測過程中,樣品出現起火或爆炸等異常情況的,可以不再進行其它的檢測項目,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8判定原則
8.1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
經檢驗,樣品檢驗結果中未出現A類不合格并且B類不合格項目不大于1項,檢驗結論為合格。
反之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僅出現B類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8.2標簽判定原則
經檢驗,樣品檢驗結果中未出現A類不合格和B類不合格時,檢驗結論為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簽質量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檢驗結果僅存在B類不合格項目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8.3產品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原則
經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并且標識質量未出現A類不合格,綜合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僅存在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9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被檢方認可的,作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9.2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應采用原樣檢驗。不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可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不進行復檢情況
下表情況不再進行復檢。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規范執行。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牽引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等。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復檢。
2產品分類
2.1產品分類及代碼
電動車動力電池分為:牽引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
3術語和定義
按照GB/T2900.11標準規定。
符號:
C2——2小時率額定容量(Ah)
I2——2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2/2(A)
C3——3小時率額定容量(Ah)
I3——3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3/3(A)
C5——5小時率額定容量(Ah)
I5——5小時率放電電流,數值等于C5/5(A)
4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電動車動力電池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T7403.1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GB/T18332.1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GB/T18332.2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JB/T10262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
GB/T2900.11蓄電池名詞術語
國家質檢總局第13號令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抽樣
6.1抽樣方法、基數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
在企業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要求即可。
6.2抽樣數量
6.2.1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抽樣數量:8只(盡量按組抽):其中6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2.2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抽樣數量:7只:其中5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2.3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抽樣數量:8只:其中6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2.4牽引用鉛酸蓄電池抽樣數量:6只,其中4只為檢驗樣品、2只為備用樣品。
6.3樣品處置
6.3.1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6.3.2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查驗封條是否完好,包裝是否損壞,發現包裝破損,應及時確認樣品損壞情況。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電動食品加工器具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7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A類——極重要質量項目,B類——較重要質量項目。
7.2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和標識質量檢驗項目
項目1、2為標識質量檢驗項目,其他為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
7.3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3.1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7.3.2若企業標準或合同中缺少相關推薦性標準規定的重要檢驗項目,應按照推薦性標準規定檢驗該項目。
7.3.3規格型號的判定方法。電動車動力電池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方法標識唯一的產品規格型號,不應有其他可能造成型號混亂或誤解的標識出現,否則均應判為不合格。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均按企業明示的容量值以2小時率進行考核。
7.3.4對于標準或其它檢驗依據中對于檢測項目的次序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按照次序進行檢驗。
7.3.5在任何一個項目的檢測過程中,樣品出現起火或爆炸等異常情況的,可以不再進行其它的檢測項目,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8判定原則
8.1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
經檢驗,樣品檢驗結果中未出現A類不合格并且B類不合格項目不大于1項,檢驗結論為合格。
反之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僅出現B類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8.2標簽判定原則
經檢驗,樣品檢驗結果中未出現A類不合格和B類不合格時,檢驗結論為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簽質量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檢驗結果僅存在B類不合格項目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8.3產品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原則
經檢驗,產品實物質量合格并且標識質量未出現A類不合格,綜合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僅存在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
9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被檢方認可的,作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9.2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應采用原樣檢驗。不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可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9.3不進行復檢情況
下表情況不再進行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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