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蓄電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603—2012)
核心提示:中國電池網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控制與管理。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控制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4295空氣過濾器
GB/T15264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447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
HJ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鉛蓄電池lead-acid battery
俗稱鉛酸蓄電池,指電極主要由鉛及其氧化物制成,電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種蓄電池。一般由正極板、負極板、隔板(隔膜)、電解液、電池槽、電池蓋和接線端子等部分組成。
3.2鉛蓄電池生產企業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從事鉛蓄電池生產或極板加工或電池組裝的生產企業。
3.3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4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5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6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指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7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排氣筒中污染物排放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9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10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企業邊界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1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4污染物排放控制
4.1新建企業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企業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1的規定。
4.3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執行表2的規定。
4.5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參照GB16297-1996的規定執行。
4.7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5污染物監測
5.1采樣和測定方法
5.1.1排氣筒中鉛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霧采樣點設置按照HJ/T397執行,顆粒物采樣點設置按照GB16157執行。
5.1.2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的點位設置按照GB16297和HJ/T55執行。
5.1.3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時間和監測頻次按照GB16297執行,采樣方法按照GB/T16157和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方法標準有關部分執行。
5.1.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按照表3規定的方法執行。
5.2.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5.2.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過程中,企業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5.2.3企業自行監測時應記錄當時運行工況。
5.3企業監測規定
5.3.1企業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采樣口。
5.3.2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污染物定期監測制度,排氣筒和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測頻率每季度均不少于一次,保存監測原始記錄,建立相應臺賬備查。企業在線監測設備安裝使用按環保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6運營管理與監控
6.1清潔生產新建、改建、擴建鉛蓄電池企業必須達到HJ447中清潔生產一級標準水平。
6.2有組織廢氣污染控制各生產工序產生的廢氣必須收集、處理后方可排放;熔鉛、板柵、制粉、和膏、分片、稱片疊片、組裝等工序產生的含鉛廢氣,應采用符合GB/T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氣過濾器或其他更先進的除塵設施。
6.3無組織廢氣污染控制所有涉鉛生產工序應集中布置在獨立、密閉的聯合廠房內。廠房設置機械排風,維持負壓運行,排風須經過高效過濾處理。未采取上述措施視同超標。
6.4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設施自動監控系統,包括排風系統運行壓力、風量變化、除塵裝置運行壓差和檢漏的在線監測及自動記錄等;記錄各廢氣治理設施的定期維護及濾料更換情況,并保留臺賬備查;同時防止環保治理設施運營、維護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等。
7標準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市和各區、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控制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4295空氣過濾器
GB/T15264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447清潔生產標準鉛蓄電池工業
HJ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鉛蓄電池lead-acid battery
俗稱鉛酸蓄電池,指電極主要由鉛及其氧化物制成,電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種蓄電池。一般由正極板、負極板、隔板(隔膜)、電解液、電池槽、電池蓋和接線端子等部分組成。
3.2鉛蓄電池生產企業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從事鉛蓄電池生產或極板加工或電池組裝的生產企業。
3.3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4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指2012年8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5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6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指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7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排氣筒中污染物排放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9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10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企業邊界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1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4污染物排放控制
4.1新建企業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企業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1的規定。
4.3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執行表2的規定。
4.5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參照GB16297-1996的規定執行。
4.7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5污染物監測
5.1采樣和測定方法
5.1.1排氣筒中鉛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霧采樣點設置按照HJ/T397執行,顆粒物采樣點設置按照GB16157執行。
5.1.2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的點位設置按照GB16297和HJ/T55執行。
5.1.3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時間和監測頻次按照GB16297執行,采樣方法按照GB/T16157和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方法標準有關部分執行。
5.1.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按照表3規定的方法執行。
5.2.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5.2.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過程中,企業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5.2.3企業自行監測時應記錄當時運行工況。
5.3企業監測規定
5.3.1企業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采樣口。
5.3.2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污染物定期監測制度,排氣筒和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測頻率每季度均不少于一次,保存監測原始記錄,建立相應臺賬備查。企業在線監測設備安裝使用按環保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6運營管理與監控
6.1清潔生產新建、改建、擴建鉛蓄電池企業必須達到HJ447中清潔生產一級標準水平。
6.2有組織廢氣污染控制各生產工序產生的廢氣必須收集、處理后方可排放;熔鉛、板柵、制粉、和膏、分片、稱片疊片、組裝等工序產生的含鉛廢氣,應采用符合GB/T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氣過濾器或其他更先進的除塵設施。
6.3無組織廢氣污染控制所有涉鉛生產工序應集中布置在獨立、密閉的聯合廠房內。廠房設置機械排風,維持負壓運行,排風須經過高效過濾處理。未采取上述措施視同超標。
6.4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設施自動監控系統,包括排風系統運行壓力、風量變化、除塵裝置運行壓差和檢漏的在線監測及自動記錄等;記錄各廢氣治理設施的定期維護及濾料更換情況,并保留臺賬備查;同時防止環保治理設施運營、維護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等。
7標準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市和各區、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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